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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一女生飞来峰遇害 景区被判赔17万

时间:2021-01-06 08:52:54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肖菁

  1月4日下午,浙大海归女生被害案,家属状告景区民事赔偿一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景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其中,“景区未尽安保义务”,主要是指事发时曾有游客向保安报信,保安没有引起重视。

  小谭,美丽聪慧,浙大毕业,英国留学,她说想回到杭州工作想留在父母身边,父母给她买好房装修好,她开始慢悠悠找工作。当天她去了许久没有去的灵隐景区,在飞来峰那里走走停停拍拍照,逐渐远离人群,也走出了摄像头的范围……悲剧发生。

  在刑事案件审理环节,小谭的父母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求严惩凶手,告慰女儿在天之灵。

  去年7月28日,凶手熊志城被执行死刑。

  为了给女儿讨要一个说法,也为了景区能对安保的纰漏引起足够的重视,小谭父母起诉景区要求景区对女儿的被害承担一定责任。

  去年9月22日,杭州西湖法院开庭审理。当时要求景区担责,原告小谭父母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刑事案卷中他们获悉,女孩遇害那一刻,在第一时间曾有一对游客夫妇向保安报信。

  当时有一对游客夫妇匆匆下山告知最近的那个保安,似乎看到有人把另一人扔下了悬崖。但是,因为山上绿植茂密,看得不是太真切,所以这对夫妇没敢再进一步上山,而是下山告诉保安,当时距离游客夫妇从山道上下来不过十几分钟。如果,接到游客报信,保安能重视……

  但是,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那位保安当天恰是第一天上班,那一刻有点懵,听游客夫妇说看得也不是很真切,就没有重视。保安在这件事情上行为“缺失”。在一审判决中,得到了法院一定程度的认可。

  法院认为,景区人员当天没有按制度要求巡山,保安曹某未能正确应对游客的情况反映,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存在瑕疵和过错,在避免小谭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上存在一定过失。对于这一“过失”的责任认定,法院酌情确定为原告损失的10%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最后确定的赔偿金额是死亡赔偿金的10%,即12.39万元。法院又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万元。对于家属提出的景区在莲花峰没有安装摄像头,没有警示标志,山道悬崖边没有防护栏这些“安保缺失”,法院没有认可。

  此为一审判决,尚有15天的上诉期。原告方律师说,家属觉得法院能对“景区有责”做出认定,他们的心理是得到一定安慰的,但是最后只有10%的责任,觉得还是有点失望的。会不会上诉,尚在考虑中。

  新闻背景:

  熊某杀人原因系厌世自杀前找人垫背

  2019年7月26日,作为此案的一审法院杭州中院通报了基本案情。

  熊志城与谭某某在此前各自的生命中并无交集。熊志城参与网络赌博欠下大额债务,因无力偿还感到生活无望,进而产生厌世情绪。他来到杭州,连续多日至西湖风景名胜区飞来峰景区,欲在自杀前杀人垫背,寻找作案对象。直到11月13日,看到了独自游玩的谭某某。

  杭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制猥亵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熊志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年11月11日,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后经最高院复核,2020年7月28日凶手熊志城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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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  责任编辑:范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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