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健康

中山大学成商品“名称”,大学名字想用就用?

时间:2021-12-16 09:09: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谢艺观

近日,某电商平台发布的美白身体乳好评榜上,一款标称“中山大学”的烟酰胺维生素E身体乳登上TOP1。

1.jpg

截图自某电商平台

一所全国重点大学出了这样一款“广受好评”的护肤品,为何从不见中山大学宣传,是“酒香不怕巷子深”,还是“用我的名气,赚你的钱”。

中山大学成商品“名称”

这款商品的介绍页面写着:“全新一代”中山大学身体乳,根据市场调研消费者的需求,中山大学医药中心研发联合中山大学出品。

中新网记者在中山大学官网搜索中山大学医药中心,并没有找到相关机构。

当记者向客服询问是否能提供中山大学研发的相关证明时,客服仅仅回复“保证正品”。

在商品瓶身上,“中山大学”四个大字的下面又标注了“广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楚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

2.jpg

截图自商品销售页面

值得一提的是,这两家公司联合出品,标称为“中山大学”的,还有眼部丰盈原液、类蛇毒肽焕颜眼霜、水杨酸洗面奶、美白淡斑面膜、多肽立体修护冻干粉组合等。

这两家公司与中山大学是否有关联?记者分别拨打了两家公司的电话,但均未打通。

而广州楚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姓负责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它的母公司就是中山大学,这一个中大生化是产业单位,是校企,我们是技术联合的。”

天眼查APP显示,广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广州中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后者曾用名为“中山医科大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大学官网显示,“今日的中山大学,由1952年院系调整后分设的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于2001年10月合并而成。”

另,记者注意到,广州中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查询其历史股东镜像发现,中山大学曾对其100%持股,2020年12月,由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jpg

截图自天眼查APP

目前中山大学已未对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股,那两者是否还有合作关系?或中山大学是否将名称授权给这些公司使用?

记者拨打了中山大学官方电话,接线人员表示,“我们这边不清楚”。另一接线人员则表示,“关于电商平台售卖标称为‘中山大学’化妆品一事,并没有听说过。”

记者留意到,另有标称为“中山大学”的化妆品,上面写着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

事实是否是这样?记者就此询问了上述学院的工作人员,其表示,“我们也有在一些媒体平台上看到过这些东西,学校层面好像要出面走法人途径去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是完全不清楚这个事情,学院是完全不知道的。”

此前,上述张姓负责人也曾表示,以“中山大学”字样进行宣传是公司的商业行为。

使用大学名称,想换就换?

不只是中山大学,记者注意到,标称为“南方医科大学”的洗面奶,打着“暨南大学”旗号的冻干粉等,也在电商平台销售火爆。

值得一提的是,一家线上店铺售卖的眼霜,在进行包装换新时,直接将品牌名由“中山大学”更换成“南方医科大学”,而店铺设置的搜索关键词里又写的是“南方科技大学”。

4.jpg

截图自商品销售页面

一位消费者在商品评价中称,“双十一还挂着中山大学的牌子,现在就换成南方科技大学了,下个月是不是就换成交大复旦了,请问贵店产品是跟多少高校合作了?”

当记者询问到底是哪所大学参与研发时,客服表示,“是由南方科技大学研究所研发的一款多效眼霜。”

记者随后拨打了南方科技大学的官方电话,但未得到明确回复。

擅用大学名称,已有企业被处罚

若在中山大学等不知情的情况下,商家擅自使用其名称,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其或侵害了学校的名誉权和名称权。”北京云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闫兵告诉中新网记者,“另外,还涉及虚假宣传或扩大宣传。如果是生‘蹭’名称的话,或还构成欺诈消费者。”

记者查询发现,近日广州九口山科技有限公司就因涉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余元。

行政处罚内容中显示,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与其标签所述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并无直接关系,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中山大学同意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证明材料。该产品包装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其标签上“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多部门曾规范“大学”名称使用

在商品搜索过程中,记者还留意到,一家店铺售卖的“中山大学”洁面乳,在进行包装升级时,将“中山大学”更换成“中大生化”,并提到,因教发【2021】5号规定:“5月1日之后不能在包装上标有大学名称”,故积极响应升级外包装规格。

5.jpg

截图自商品销售页面

店家提到的教发【2021】5号规定,指的是今年5月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意见规定,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意见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应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上述商家在商品上进行了更改,但在宣传时仍使用“中山大学”的名称,在闫兵看来,这或构成广告违法。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浏览量:  责任编辑:范雨洁  
点赞
首页
首页
推荐资讯
重磅!“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冠感染”
重磅!“新冠肺炎”更名
第十版新冠诊疗方案与防控方案即将出台
第十版新冠诊疗方案与
成都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成都不再判定密接的密
成都市卫健委提醒: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成都市卫健委提醒:疫情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简介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工信部备案号:蜀ICP备15019259号-6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25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川)字第00850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川网文〔2019〕5499-446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200029
川广审批准字[2019]13号
四川非凡魅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 林小明 13608177936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