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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8岁女童模仿动画片情节坠亡

时间:2021-01-11 09:19:11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任鸿

  两孩童玩耍中模仿动画片情节攀岩,一人坠亡

  时间回溯到2018年。8岁的杜晓某与6岁的丁小某一起在家中玩耍。当时,只有杜晓某的母亲在家,而其母亲系精神二级残疾,没有基本的认知能力。

  在玩耍过程中,俩孩子模仿某动画片人物绑起绳子往楼下跳的危险情节,把绳子绑在杜晓某身上,进行“攀岩游戏”。此时,不幸发生了——攀岩过程中,杜晓某不小心从家中窗户跌落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杜晓某的父母以丁小某及其父母为被告人,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认定:

  杜晓某比年幼的丁小某责任更大

  本案涉及到监护人责任及杜晓某、丁小某、A动漫公司责任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杜晓某年满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丁小某年满6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根据杜晓某、丁小某的年龄特性,两人对攀爬窗户游戏玩耍存在危险,有一定认知能力,对杜晓某坠楼身亡后果都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比两人的年龄、智力状态来说,杜晓某更能知晓爬上窗户玩耍行为的危险性,对损害结果的作用相对要大,其过错责任大于丁小某。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两孩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孩子自身行为控制能力低、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差等情况,对两人的安全给予特殊关注。但在丁小某与杜晓某玩耍时,除无监护能力的杜晓某母亲在场外,其他监护人均不在场,以致无人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的发生。作为两孩童的法定监护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监护人责任。本案中,丁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动漫公司是否担责?

  法院认为:承担10%的责任为宜

  本案中,杜晓某因与A动漫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法院仍对A动漫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A动漫公司制作发行的涉案动画片存在对幼童行为认知产生不良影响的情节、画面。虽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杜晓某坠亡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A动漫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A动漫公司制作涉案动画片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A动漫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力比较,法院认为,杜晓某的父母承担80%的责任,丁小某及其父母承担10%的责任,A动漫公司承担10%的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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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  责任编辑:范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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