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小学

7旬老汉猥亵7岁女童,却因年龄原因不予执行?

时间:2021-08-21 14:35:46  来源:华商报  作者:网站编辑

“我女儿只有7岁,和他曾孙年龄差不多,谁能想到他会做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近日,陕西省渭南市的刚子(化名)气愤地告诉记者,2个多月前,女儿被邻居70多岁的老汉猥亵,警方对涉案老汉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但依法不执行的决定。“我和家人不能接受,最近一直为此事奔波,希望未成年人的权益切实得到保护,涉案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7岁女童在邻居家玩耍时遭猥亵对方曾想花2000元私了

刚子是陕西省渭南市某县人,今年40岁,农民。8月16日上午,提起女儿被邻居伤害的事情,刚子气不打一处来。

“我家在农村,女儿朵朵(化名)只有7岁,9月份将上小学二年级。”刚子介绍,2021年5月30日是个星期天,当天下午六七点,朵朵像往常一样到邻居苟仁(化名)家去玩。“苟仁家和我们家是本家,但已经出了五服。按辈份,我管他叫爷,朵朵管他叫老爷。他的重孙比朵朵小一点,两人经常一起玩耍。”

刚子说,苟仁有儿有女,之前没听说过他有什么劣行,两家的关系也说得过去。

今年5月30日晚8时许,朵朵从苟仁家玩回来后对奶奶说,她尿尿的地方疼,尿不出来。奶奶问是怎么回事,朵朵说她和小朋友在邻居家玩耍时,老爷爷夸她的裙子漂亮,问谁给她买的,之后就将手伸到她的裙子里.....总共伸了两次......

当晚9时许,外出打工的刚子听家人说了此事后,非常气愤,当即冲到苟仁家质问。“他当时拒不承认,我就报了警”。不久,民警赶到现场,分别对苟仁和朵朵作了调查。“询问朵朵时,村妇女主任也在现场,孩子如实向民警作了反映。”

“民警调查结束后,未对苟仁采取措施。”刚子回忆,第二天下午三点,他和妻子带朵朵到县妇幼保健院作了检察。经检查,朵朵下体有一小擦伤,处女膜无明显裂伤。

6月1日上午10时许,民警将苟仁带走调查。“当天晚上,苟仁家人找我协商,提出给2000元私了,我们没答应。”

涉案老汉被行拘10天但依法不执行女童家属复议后维持原决定

6月2日,当地派出所将刚子叫到派出所,给了他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让他签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21年5月30日下午,苟仁(74岁)酒后以为在其家中玩耍的朵朵(7岁)整理裙子及短裤为由,用手抚摸朵朵下身实施猥亵。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苟仁陈述、受害人朵朵口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决定给予苟仁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

刚子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他对孩子伤害那么大,结果却是行政拘留不执行,我们对此难以接受。”刚子对此不服,以原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处罚过轻、派出所负责人与苟仁有亲戚关系”为由,向渭南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针对刚子的行政复议,渭南市某县公安局称:本案中,违法行为人猥亵的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属于初次违反本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苟仁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现年7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不执行处罚决定。关于派出所长与苟仁有亲戚关系一事,经了解,派出所领导均无这方面情况。而且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回避请求,因此,该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渭南市公安局认为,苟仁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处罚。渭南市某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7月下旬,渭南市公安局决定维持渭南市某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女童家属希望检察院介入因无“不立案决定书”无果

“派出所虽然对苟仁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一天也没有执行,不知道这个处罚决定是保护违法人还是保护未成年人?”在刚子看来,苟仁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但警方认为构不上刑事案件。

对于渭南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结果,刚子和家人依然不能接受。此后,刚子又向渭南市某县检察院作了反映,希望检察院介入监督。“检察院说,检察机关介入的前提是公安机关要出具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书,我到公安机关去了多次,公安机关说这个案子是治安案子,不是刑事案子,一直不给我开具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书。”

8月16日下午,渭南市某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具体案情不便透露,如果刚子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们之前已详细告知他了。”

当天下午,渭南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渭南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结果,是根据案情,综合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的,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说实话,作出这个决定我们也很为难,当天,我们一再叮嘱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善后、调解工作。”

该工作人员称,猥亵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行政处罚,什么情况下适用刑事处罚,“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必须综合各方面因素,如情节、危害、后果等。本案事实清楚,情节相对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来看确实构不上刑事案件。”

就检察机关提出的“介入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书”,渭南市公安局该工作人员称,当初公安机关是以行政案件立案的,当事人如果有异议,可以要求以刑事案件立案。

8月16日下午,渭南市某县检察院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书,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出具,当事人可以拿着行政复议结果到检察院反映情况,申请立案监督,“当然,最后还是要根据事实确定结果”。

当天下午,渭南市某县妇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地妇联已关注此案,并为受害人家属联系了律师,提供了必要的帮助。针对该案最新情况,妇联将继续和相关部门沟通。

“我坚持反映此事不是为了要钱,而是为了让苟仁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训”。刚子说,最近妻子一直与朵朵在一起,密切关注孩子的言行,希望孩子的心里阴影早日消除。

近日,为子女儿的事,刚子焦头烂额

 

 

律师:女童家属可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也可刑事自诉

猥亵行为什么情况下受治安处罚,什么情况下受刑事处罚?如果受害人家属对复议结果不予认可,还有哪些途径可依法维权?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介绍,猥亵行为既可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区分猥亵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明显的性象征意义;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猥亵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的情节。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一般就构成猥亵儿童罪,入罪标准可适当降低。”王玉琴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王玉琴指出,在不评价74岁老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警方对年满70周岁的人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是有法律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王玉琴强调,如果受害人家属对治安处罚结果和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受害人家属认为,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对警方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可以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浏览量:  责任编辑:易鑫  
点赞
首页
首页
推荐资讯
常州一小学启用作业九点熔断机制
常州一小学启用作业九
有担当!小朋友刮蹭车辆后留下纸条道歉
有担当!小朋友刮蹭车辆
9岁娃自制多肉自动浇水装置
9岁娃自制多肉自动浇
边境民警帮扶困难学生获赠锦旗
边境民警帮扶困难学生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简介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工信部备案号:蜀ICP备15019259号-6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25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川)字第00850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川网文〔2019〕5499-446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200029
川广审批准字[2019]13号
四川非凡魅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 林小明 13608177936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