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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2005年生),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时间:2026-08-07 08:59:20  来源:央视新闻、江西南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网站编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杨某某拒服兵役处理决定的通报》。

杨某某,男,身份证号:4309212005********,中专学历,户籍地:南昌县莲塘街道。该青年在2026年上半年自愿报名应征入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综合评估和役前教育合格后,于2026年3月1日由南昌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杨某某入伍后,服役态度消极,书写《自愿放弃服役申请书》,经部队反复思想帮带及县、街道两级征兵工作人员多次政策教育,仍拒不履行服役职责,离队态度坚决,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带来的一切影响和后果。2026年5月26日,杨某某被部队作除名处理。

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杨某某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参照南昌县2026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19832元)两倍罚款的标准,对其处以39664元的经济处罚,罚款限15日内缴纳,依法上缴国库。

三、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公安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在常住地人口信息系统及其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上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四、自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五、通过主要媒体、政务网平台向全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及相关处罚决定。

关于拒服兵役

看看兵役法如何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规定: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浏览量:  责任编辑:范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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