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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升级生娃“福利”

时间:2026-05-15 08:01:17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胡旭阳

记者从四川省医保局官方网站获悉,日前,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围绕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规范生育津贴支付和优化经办服务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到,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四川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退休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方面,职工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地可逐步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规范调整至缴费基数的0.5%至1%范围内。

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医保人员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保障,原则上职工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保障,原则上顺产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各地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待遇,确保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总体上达到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以上。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保障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医保执行,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基本医保的配偶住院分娩,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各地还要对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确保障政策并适时调整。

生育津贴方面,各地要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支付天数超出国家法定产假的地区,要结合实际逐步统一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经办管理服务方面,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原则上参照职工医保;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连续参保缴费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生育保险参保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缴费时长连续计算,在新参保地申领生育津贴。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同时,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个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探索在参保人休假期间均衡支付生育津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推动落实。

公众如有建议,可在5月20日前将书面建议反馈至省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28-86523250,电子邮箱:scdybz@163.com。

浏览量:  责任编辑:易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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