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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女职工生育休假补助,四川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6-03-09 07:51:13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川观新闻  作者:网站编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就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相关事项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13日)。

这意味着四川加快探索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生育支持政策配套举措正在加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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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半年,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延长婚假、生育假等作出新的规定,受到社会一致好评。

不久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明确提出“支持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从2025年11月28日起,对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规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按照政策对象人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当前,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为2200元/人,以后年度将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每落实1名女职工的生育休假政策,即可按规定获得相应补助,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政策如何落实执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政策适用对象、补助标准、申领程序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从2025年11月28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我省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助。补助标准按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四川省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给予用人单位补助,以后年度随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用人单位原则上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材料。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并且用工单位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scsbzjc@163.com,或者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青羊区西月城街20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征求意见”字样。

浏览量:  责任编辑:易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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